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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伊始,诸多排污控制的新法规陆续出台

新的一年里,将有诸多聚焦于排污的许可、监测、记录、披露和责任处置等法规陆续出台。尽管目前大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作为表面处理行业人士,我们仍需高度关注!

一、《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四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生态环保部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计划和台账制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09月29日发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过程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标志、危险废物场所标志牌的相关要求,各类标签的尺寸、使用方法、数字识别码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计划和台账制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为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同时,明确了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对应的管理要求。

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行为,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三条,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披露内容和时限、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一部分为总则: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规定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部门职责、主体责任、基本要求、信息安全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披露主体: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同时规定了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程序、企业纳入名单的期限。

第三部分为披露内容和时限:要求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分别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和报送、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

第五部分为罚则: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相应罚则。

三、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排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传输数据异常及时报告等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起草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09月28日发布。

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CEMS 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或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谎报自动监测异常或虚假标记,视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四、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了《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

意见稿对重点排污单位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给出定义和分类,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的污染物种类(水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筛选条件,明确管理程序与要求。

图:近年,工业空气排污监测标准要求越来越高

五、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与近期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工作的重要举措。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监管。

六、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支持开展固定污染源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工作,生态环保部组织起草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1月10日发布。

《规范》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基本原则、数据结构、数据内容和管理要求等。适用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管理、应用和服务。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负责生成排放口二维码。排污单位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排放口二维码。

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有关规定,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工作,生态环保部组织编制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

台账记录要求共有7项,附表1至附表3属于必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所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均应当填写。附表4至附表7属于选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以及自行利用处置的详细信息,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的单位填写。指南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鼓励视频监控与电子化台账。

八、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法》《保险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管理办法》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统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定了投保前和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有关要求、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相关管理要求、出现保险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及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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