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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欧盟发布FCM的双酚A禁令草案

2024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法规草案,拟修订 (EU) No 10/2011和 (EC) No 1895/2005,取代并废止(EU) 2018/213,该草案禁止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使用双酚A,还规范了其他双酚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公开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双酚A广泛用于塑料、清漆涂层、油墨、粘合剂、橡胶等食品接触材料,欧盟率先禁止使用标志着传统化学的重大转变,值得相关企业重点关注。


拟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双酚物质的管控范围

用于生产食品接触塑料,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BPA;

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其他双酚和双酚衍生物,这些物质列于法规(EC) 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因为它们的统一分类为 “致畸”、“致癌”、“生殖毒性”1A或1B类或1类“对人类健康内分泌干扰”;

监测食品接触BADGE(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 (CAS No 1675-54-3))基的重防腐清漆和涂层,用于过滤膜和含有回收材料的纸和纸板的聚砜树脂中BPA的存在或迁移。

二、禁止BPA的使用

禁止在食品接触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任何制造阶段使用双酚A,以及禁止将部分或全部由使用双酚A制造的这些材料组成的最终食品接触制品投放市场。

允许在合成BADGE及其衍生物时使用双酚A作为前体,并将其用作制造和投放市场的BADGE基的重防腐清漆和涂料的单体,但有以下限制:

液体环氧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层应在后续生产步骤之前应有单独可识别的批次;

在检出限(LOD)为0.01 mg/kg的情况下,涂有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层的材料和物品不得检测出迁移的双酚A;

在生产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时使用含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层,不得导致其在生产过程中或与食品接触时发生水解或任何其他反应,从而导致这些材料和物品或食品中存在BPA。

三、其他双酚类及双酚衍生物的特定使用要求

法规(EC) 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所列双酚和双酚衍生物,由于其统一分类为1A或1B类“致突变”、“致癌”、“生殖毒性”或1类“内分泌干扰”,对人类健康有害,禁止在食品接触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制造中使用,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a)双酚或双酚衍生物的授权申请已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第9条提交给主管当局

(b)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符合法规(EC) No 1935/2004第9条的规定,并包括一份声明,说明该申请是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

(c)主管当局没有认为相关申请无效,及;

(d)双酚或双酚衍生物的使用仅限于申请中描述的预期使用条件。

四、检测和报告结果

在欧盟市场上投放下列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制造商应监测BPA的存在及其迁移:

(a)使用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层的材料和物品;

(b)过滤膜用聚砜树脂;

(c)含有回收材料的纸和纸板材料及物品。

经营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批次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5%进行监测。经营者应当随机选择批次。连续生产时,无法识别单个批次时,应在不超过物料在生产系统中平均停留时间200倍的生产周期内随机取样。

如果在开始监测或根据本条上一次检测到双酚A后的6个月内,在任何批次或周期的抽样中未检测到双酚A,且至少有10个批次或周期的生产受到监测,则监测可以减少到批次的1%或平均停留时间的1000倍(如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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